- 索引号:rfb/2018-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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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名 称:阿里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3-01-01 10:54
阿里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13-01-01 10:5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地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公平分配,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使用,规范运营与腾退机制,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维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阿里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本实施细则所称运营单位,是指通过竞标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的物业机构。
第四条 地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包括申请对象的审核、建档、配租、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地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地县住建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二章 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六条 各县住建部门根据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现状及需求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地区行署审核,由地区住建部门汇总报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八条 地县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根据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尽量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区或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地段,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符合节能、省地、采暖、保温、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室内应考虑普通装修。新建公共租赁租住房原则不低于两层。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当使用供水和供电智能化设施设备,设计部门应当将水、电智能化管理内容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四条 各县应当会同地区住建部门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经地区行署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实行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地县住建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严禁管理单位擅自拆除公共租赁住房。危旧公共租赁住房经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专业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报地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报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住建厅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阿里地区城镇户口或持有阿里地区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阿里地区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阿里地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阿里地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租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棚户区改造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申请阿里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本行政区域,由地县住建部门接受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住房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由地区住建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地县住建部门申请复核。地县住建部门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一条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户型安排入住,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2人以上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二十三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未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和阿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作人才,在阿里工作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选择入住。
第二十四条 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地县住建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的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地县住建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附申请审核材料;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必须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地县住建部门书面申报许可。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5.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带庭院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庭院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每月28日-31日为缴纳次月房租及其他费用的日期,由地县住建部门或管理单位收取,房租上交同级财政专用帐户,地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中所涉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租金实行动态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每1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信、物业服务等费用。地县住建部门向承租人收取2000元诚信金,诚信金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注明,退房手续完备时一并退还;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诚信金中抵扣,并按租金加两倍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地县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地县住建部门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运营单位;物业服务费由地区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租住户有优先租赁原住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住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房屋进行作价,与第三者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连续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的;
8、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9、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7日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地县住建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县住建部门或运营单位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地县住建部门或运营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定期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进行记录并责令改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地县住建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县住建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地县住建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如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情况的,由地县住建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