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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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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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rfb/2018-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名 称:阿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3-01-01 11:02

        阿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13-01-01 11: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建设管理,改善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保证周转房有序建设与正常维护,保障周转房有效使用,规范运营与腾退机制,根据西藏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人民政府文件《西藏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07]58号)和《西藏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0]54号)的规定,结合阿里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周转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在职干部职工租住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具体负责自建周转房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地县住建局)委托具体负责周转房统一建设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地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周转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地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周转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县住建局建立周转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周转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二章 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六条 各县、各单位应当会同地区住建局统一制定编制周转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地区行署审核,由地区住建局汇总后报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周转房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地、县财政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再单独为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新建周转房项目。学校、医院和政法等部门因特殊工作需要单独建设周转房的,按第六条申报建设。

        第八条 地县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把周转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周转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九条 周转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根据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尽量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区或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地段,并符合周转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自建的周转房项目建设用地,可由建设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行政划拨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自筹。项目选址由单位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条 周转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援藏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建设资金由各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周转房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二条 新建周转房项目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符合节能、省地、采暖、保温、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室内应考虑普通装修。除高寒偏远乡镇外,新建周转房原则上不应低于两层。

        第十三条 新建周转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集中新建的周转房小区应当使用供水和供电智能化设施设备,设计部门应当将水、电智能化管理内容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四条 各县、各单位应当会同地区住建局统一制定周转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经地区行署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维修改造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实行以周转房租金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

        1、周转房租金;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地县住建局应将周转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严禁管理单位擅自拆除周转房。危旧周转房经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专业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拆除的,由管理单位报地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报365足球比分_世界杯365网站打不开_365bet亚洲投注住建厅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租住周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或经组织同意的志愿工作者以及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人员;

        2、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私房并双方均无周转房;

        3、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镇工作的;

        4、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干部职工只能租住工作地所在城镇周转房。调离原单位的干部职工应腾退租住原工作单位的周转房,并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周转房。

        在同一城镇工作的夫妻双方只能租住一套周转房,未婚干部职工原则上两人以上(含两人)合租一套周转房作为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周转房现有情况,先安排干部职工租住本单位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可满足干部职工周转房需求的,不得申请统一建设的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按规定全部安排入住后仍有缺口的,方可申请租住统一建设的周转房。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地县住建局审核。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

        第十九条 地县住建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文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周转房申请文件;

        2、干部职工个人申请书;

        3、本单位周转房基本情况;

        4、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周转房租住实行公示制度,管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在本人及其配偶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方可安排租住周转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地县住建局或管理单位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管理单位应当将租住周转房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人通过审核后,由地县住建局根据“统一分配”的原则,按照轮候规则进行轮候,并按照轮候顺序选定周转房。

        第二十二条 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办理租住手续,签订《房屋租住合同》,租住合同包含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个人详细信息、住房情况、租住周转房情况、租金标准和金额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对所管理和租住的周转房均负有保护责任,并按照周转房的用途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不得侵占、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从事商业活动及其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不得出售或抵押,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出租,不得变更周转房产权性质。

        第二十四条 统一建设的周转房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统一建设周转房小区原则上实行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服务。

        统一建设周转房物业服务费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地县财政安排年初预算解决,具体补贴额度由地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物业服务费可由自建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物业服务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自建单位自筹。

        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应完善牌号管理,编制统一的栋号、单元号和门牌号,并应保证牌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牌号需要变更的,应报地县住建局、民政局、派出所等部门备案,同时变更住房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周转房租金主要用于周转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改造。严禁将周转房租金用于其他用途。对使用所缴纳租金用于维修改造周转房的,管理单位应提交租金拨付申请,提供周转房《维修合同》、概预算和使用计划,报经地县住建局审批后,由同级财政局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拨付。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拨付额度不得超出该单位周转房租金上缴额度的80%。

        第二十七条 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管理单位修缮范围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向房屋管理单位及时报修,修缮责任人应及时修复。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住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承租人在工作地城镇有私房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承租周转房用途和结构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周转房租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5、住户承租周转房闲置六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6、利用承租周转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周转房的;

        8、其他严重损害管理单位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周转房紧缺,当地市场出租房源充足的城镇,可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放租房补助的方式解决工作地无住房干部职工周转房问题。租房补助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三十条 周转房租金以租住合同约定为准。周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收取,统一存入同级财政设立的专户。

        第三十一条 周转房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阳台(含半封闭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一律按建筑面积的50%计租;公用楼道的建筑面积按户分摊计租。

        第三十二条 租金标准

        1、我地区周转房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租金为1.5元。

        2、供水不到户、室内生活设施不齐全(无厨房、无卫生间、无固定电源)的周转房每月每平方米按0.8元;土木(石木)结构的周转房每月每平方米按0.4元;带庭院的周转房,其庭院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0.2元收取租金。

        3、房屋折旧调剂。2004年l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周转房,每五年为一计租段,每一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租金0.2元。

        第三十三条 租金减免

        1、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援藏干部、志愿工作者、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租住周转房每月每平方米按0.5元计收。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免收周转房租金。

        2、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地无房且工作地与定居地不一致的,其周转房租金额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第五章 腾退机制

        第三十四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做出终止周转房租住合同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腾退周转房,并说明理由。

        在当地无房住户,应在接到管理单位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周转房;在当地有房住户,应在接到管理单位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管理单位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收取租金(市场平均租金lO元/平方米);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第三十六条 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应在一年内腾退所住周转房;对无法购买自有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由管理单位酌情给予减免。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出原单位但仍在原工作地的干部职工,在新单位未解决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管理单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租金标准加收2倍的房租,标准租金以内由本人承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工作地以房改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解决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须在3个月内腾退出占有周转房,逾期不退出周转房的,其房租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收取。

        第六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县住建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周转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大租金收缴力度,切实负起租金收缴责任。对不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地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干部职工家庭在工作地已有私房但租用周转房或在同一工作地有两套以上(含两套)周转房等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的,应及时主动腾退周转房;对不及时主动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或隐报、瞒报、谎报个人周转房和其他住房情况的,由地县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的上报本单位周转房和干部职入住周转房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对隐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由地县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周转房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周转房用地性质、土地用途、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或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等其他类型住房的,由国土规划和住建局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拆除、出租、转让和出售周转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地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四章租住管理规定,连续六个月拒绝缴纳周转房租金的,由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绝按期腾退周转房,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地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缴。

        第四十五条 在周转房维修、申请审核、供应和租住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地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周转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周转房的,取消当事人或申请单位申请周转房资格。承租人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由管理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收回承租周转房,并按规定收取承租人违规承租期间房租。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地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七本实施细则由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