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czj/2018-00007
- 发文字号:阿财字〔2018〕109号
- 发文机构:地区财政局
- 名 称:关于印发《阿里地区本级离退休人员治病路费及住宿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文种类 :优抚安置
- 发布日期:2018-05-31 22:39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本级离退休人员治病路费及住宿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22:39 浏览次数:
各县财政局,地直各单位:
为体现地委、行署对离退休干部的关心和关爱,减轻离退休人员医疗负担,加快推进健康阿里建设,经行署会议同意,我局制定了《阿里地区本级离退休人员治病路费及住宿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里地区本级离退休人员治病路费及住宿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18年5月31日
阿里地区本级离退休人员治病路费及住宿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地委、行署对我地区广大离退休干部的关怀,加强我地区本级离退休人员到区内、区外治病路费及住宿费报销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人员治病路费及住宿费是由本级(地区)财政设立,通过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地区本级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治病路费及住宿费的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行财社保综合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遁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阿里地区本级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 对地区本级预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实行治病路费及住宿费报销政策。
第六条地区本级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在安置地治病,安置地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可到安置地外(跨地市以上)治病。治病期间路费核算方法为:
1、区内安置人员路费核算方法为:安置地—拉萨单趟路费按客车或火车硬卧车票核算;
2、拉萨—内地单趟路费按火车硬卧车票据实报销;
3、区外安置人员路费核算方法为:到其他省市治病的人员,单趟路费按直达火车硬卧车票据实报销(若乘坐高铁和动车的票价高于火车硬卧票价,按火车硬卧票价标准报销;低于火车硬卧票价的,按高铁或动车票价据实报销)。
到安置地外治病人员住宿标准为350元/每人每天(包干),住宿天数核算方法为(均含路途住宿天数):
1、区内安置人员不在安置地治病的人员(跨地市以上)按安置地—拉萨治病人员往返住宿补助天数为5天;
2、区内安置地—内地治病人员往返住宿补助天数按8天核算;
3、区外安置人员跨地级市以上的住宿天数为4天;
第七条 地区本级预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最多报销两次单趟(一次往返)路费及住宿费。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地区本级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需将本人身份证、转院证明,区内、区外医院的出、入院证明(以上证明复印件均可)提供给原单位,由原单位向地区财政局行财科申请,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向地区财政局行财科申请后,待审核后,资金从科室年初预算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十条该项补贴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本级财政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本级财政要将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财政要建立资金“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此项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